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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详细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为了让您更清晰理解第十条的法律依据,我们结合具体法条原文进行适用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原文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结合该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书面劳动合同是原则性要求,仅允许用工后一个月内的宽限期。若超过宽限期未签订,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满一年仍未签订,则直接推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第十条的核心是通过法律约束,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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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询问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核心是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与要求,这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合法确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义务与时间要求,未签订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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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1. 非全日制用工的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第十条关于书面合同的要求不适用,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但需注意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等特殊规定。
2. 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合同: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未签订合同的惩罚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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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适用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需您警惕。
1.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风险: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若劳动者入职10个月后才主张二倍工资,可能仅能追回最近11个月内的部分,超过时效的部分将无法得到支持。
2. 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维权:若劳动者未保留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能无法证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进而无法主张二倍工资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某劳动者仅能提供同事证言,无其他书面证据,仲裁委可能因证据不足驳回其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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